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上级政策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1-06-2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6 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解读

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新规定》的解读如下:

一、《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

《新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规定的制定目的,《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二、《新规定》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新规定》将原来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界定的“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做了明确界定,即: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规定较《原规定》明确了具体资金金额,便于项目单位准确把握操作。

《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体项目类别,《新规定》删除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尚未确定,仅做了原则性表述“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规定》大幅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是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二是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原规定》相比翻了一番;四是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四、《新规定》明确了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

《新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