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政府采购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材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附件2)的精神和我校的相关规定,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需要先组织专家论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我校各单位设备采购计划中有部分教学仪器属进口设备,因此需要准备相关论证材料。为加快采购工作进度,请各单位积极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要求如下:
一、论证要求
1、1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需单独填写附表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10万元以下的进口设备可以按使用方向合并填写,每一台进口设备须单独描述的申购理由。填表说明及示例见附件4。
2、另外各项目单位要按采购项目单独填写一套进口产品申请表和专家论证意见(即附表1~4),并附本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填表说明及示例见附件4。
3、进口表1中申请理由、进口表2中原因阐述、进口表3中专家论证意见处均需出现“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字样;
4、在填写进口产品申请表和专家论证意见的过程中,请不要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如:Eppendorf 5810R离心机。
5、进口表3中专家论证意见用写实的语句突出国内无法达到的关键技术指标或功能,不用煽动性广告词语,对普遍性技术指标或功能不必一一罗列。
6、专家论证意见及签字最终定稿需手写;
7、专家论证人员须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其他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相关研究领域研究员或教授)。
二、时间安排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尽快完成论证工作,并将材料(纸质及电子档各1份)交至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资处。国资处统一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才可申报采购计划。逾期将影响项目进度,直至取消该项目并安排其他项目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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