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教辅单位,各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活动,提升学校政府采购效率和规范财务管理,按照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集中采购及财务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集采目录,由学校统一实施采购
自治区“集采目录”中11大类28个品目的货物及7个品目的服务,由学校统一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采购,其中已经明确“电子卖场”采购的必须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
集采目录中“复印纸A090101”指静电复印纸,不包含新闻纸、胶版纸、书写纸及经涂布加工的纸张如铜版纸、挂历纸、亚光纸、玻璃卡纸等。
集采目录中“印刷服务C081401”指单证印刷服务(包括各类表单、证件、证书的印刷服务)、票据印刷服务(包括发票、收据等票据的印刷服务)、其他印刷服务(包括文件印刷服务、公文用纸印刷服务、资料汇编印刷服务、信封印刷服务、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的印刷服务及其他印刷服务)。
二、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
校内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
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避免因采购资金收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如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由各采购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采购单位采购“集采目录”中货物或服务的,必须严格执行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将采购计划报至国资处由学校统一实施采购。
三、科研设备采购,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财务报销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上述应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的事项,报销时应同时提供采购申请表、项目备案书、采购合同、合同备案表、验收单、付款通知单、资产验收增加凭证(如果有)等采购手续。
为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各采购单位应尽快完成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采购项目的报销工作,自2022年6月1日起,报销“集采目录”中货物或服务的,无集中采购手续的财务处均不予报销。
五、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见附件,如有修改、补充另行通知,具体事项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22年5月18日
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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